校外人士協助教學或活動須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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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外人士協助教學或活動須知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7月2日
發文字號:新北教國字第1141290309號

主旨:檢送教育部修正「校外人士協助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學或活動注意事項」第4點及修正相關表件範本,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114年6月30日臺教授國部字第1145803724A號函辦理。
二、為規範校外人士協助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學或活動,俾維護學生權益,教育部業於109年5月26日訂定「校外人士協助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學或活動注意事項」,先與敘明。
三、旨揭注意事項要點說明如次:
(一)校外人士協助學校教學或活動前,學校應依性別平等教育法第30條第2項規定查詢。
(二)校外人士協助教學或活動時,原授課教師或導師均應在場;其課程及教材,應有事先審查機制,並以書面、網站或其他多元管道,向學生及家長說明。
(三)校外人士協助教學或活動,應遵守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課程綱要、相關法規(如教育基本法、性別平等教育法)及國際人權公約(如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兒童權利公約、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之規定。
(四)學校應指定專責單位,負責校外人士協助教學或活動及家長諮詢、申訴之相關事項。

四、學校辦理各項教學或活動時,倘有進用或運用校外人士協助教學或活動之需求,應依旨揭注意事項及相關法令,辦理人員身分查詢及課程教材事先審查等事宜;校外人士於協助教學或活動時倘有違反相關法令規定者,學校應終止契約或運用關係,並依相關法令處置,以維護學生權益並確保校園安全。
五、本案若有關疑義,請洽以下承辦人:
(一)國小請洽詢黃輔導員裕斌,電話:(02)29603456分機2745。
(二)國中請洽詢莊輔導員志勇,電話:(02)29559019分機22。
(三)高中請洽詢林輔導員浩吉,電話:(02)29603456分機2664。
(四)技高請洽詢林課督雨涵,電話:(02)29559019分機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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