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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具諮商心理師證書之專任教師,得否利用下班時間執行諮商心理師業務並辦理執業登記等相關疑義一案。

  1. 查教育部113年1月5日臺教人(二)字第1120122258號函函釋略以,具諮商心理師證照之專任教師得否於下班時間執行諮商心理師業務辦理執業登記一節,仍應由服務學校依公立各級學校專任教師兼職處理原則(以下簡稱兼職處理原則)第5點第1項第1款規定,視個案事實本權責認定。至兼職處理原則第5點第1項第1款但書所稱「社會公益性質之事務」,得考量其所從事的活動內容是否以謀求公共利益為目的、是否有益於社會大眾福祉、利益是否具公共性、受益對象是否特定等事證,按一般社會通念加以綜合判斷。
  2. 另教育部100年4月1日臺人(一)字第1000042156B號函有關公立學校教師(含輔導教師)具有諮商心理師證照者,不得辦理執業登記之規定,與教育部101年12月24日臺人(一)字第1010213931號函及兼職處理原則第5點第1項第1款但書規定未合部分,自即日起停止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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