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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峰國中本土語獎勵辦法

教師及學生參加本土語言能力認證獎勵計畫

新北市104年度國民中小學現職校長、教師及學生參加本土語言能力認證獎勵計畫

104年4月13日新北教國字第1040583539號函訂定 104年3月23日製
一、依據
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提升國民中小學本土語言師資專業素養改進措施辦理。

二、目的
為鼓勵本市國民中小學現職校長、教師及學生參與本土語言能力認證,提升本土語言師資專業素養及學生本土語言學習興趣,鼓勵教師及學生發展本土語言專長,針對通過本土語言能力認證之所轄公私立國中小現職校長、教師及在學學生予以獎勵,特訂定本計畫。

三、獎勵對象
本市所轄公私立國民中小學之現職校長、現職編制內正式教師、代理代課教師及在學學生。

四、奬勵標準
(一)教師部分
1.通過教育部辦理閩南語言能力認證考試:
(1)通過初級、中級者:各敘嘉獎1次。
(2)通過中高級、高級者:各敘嘉獎2次。
(3)通過專業級者:記功1次。

2.通過客家委員會辦理客家語言能力認證考試:
(1)通過初級、中級者:各敘嘉獎1次。
(2)通過中高級者:敘嘉獎2次。

3.原住民族委員會辦理原住民族語言能力認證考試:
(1)通過初級、中級者:各敘嘉獎1次。
(2)通過高級者:敘嘉獎2次。
(3)通過薪傳級者:記功1次。

(二)學生部分
1.通過教育部辦理閩南語言能力認證考試:
(1)通過基礎級、初級者:由學校頒贈獎狀1紙。
(2)通過中級、中高級者:由教育局頒贈獎狀1紙。
2.通過客家委員會辦理客家語言能力認證考試:
(1)通過初級者:由學校頒贈獎狀1紙。
(2)通過中級、中高級者:由教育局頒贈獎狀1紙。
3.通過原住民族委員會辦理原住民族語言能力認證考試:
(1)通過初級者:由學校頒贈獎狀1紙。
(2)通過中級者:由教育局頒贈獎狀1紙。

五、上開三項能力認證證書合格效力,應以中央或本市主管教育機關認可之發證單位所發之正式文書為準。通過同等級數檢定者,獎勵以1次為限,如已通過較高級數檢定者,復通過較低級數檢定者,不再獎勵。

六、獎勵申請及程序
(一)現職教師(含代理代課教師)及校長部分
1.符合獎勵標準之現職教師(含代理代課教師):檢附(當年度)語言能力認證考試合格證書影本(只附成績單不予認定),向服務機關提出申請(教師申請表格範例如本計畫附件一),服務機關審核通過後本權責辦理敘獎,服務機關請於104年12月15日前函送教師敘獎清冊(獎勵清冊範例如附件二)及證書影本至實踐國小(本土資源中心)備查。
2.符合獎勵標準之現職校長:填具敘獎申請表(校長申請表格範例如本計畫附件三),並檢附本土語言能力認證考試合格證書影本,函報本局辦理敘獎。
(二)學生部分
1.學校頒贈獎狀者:請向學校教務處提出申請,並由各校本權責予以獎勵。
2.教育局頒贈獎狀者:請檢附認證證書影本向學校教務處提出申請,學校審核通過後,函文檢附認證證書影本及獎勵清冊(學生獎勵清冊如本計畫附件四)於104年12月15日前向實踐國小(本土資源中心)提出申請。

七、本實施計畫未規定事項,依其他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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