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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114學年本土語(教師.團體)獎勵辦法

壹、依據
一、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 以下簡稱國教署 提升國民中小學本土語文師資專業素養改進措施 。
二、「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校長成績考核辦法」第 7 條第 2 項第 2 款第 7 目及同條第2項第 3 款第 6 目 。
三、「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 第 6 條 第 2 項第 2 款第 9 目與同條第2項第 3 款第 7 目 。
四、新北市國民小學學生獎輔實施要點第 3 條第 3 項。
五、新北市國民中學及高級中等學校學生獎懲實施要點第 3 條第 1 項。
六、「 新北市政府所屬各級學校及幼兒園辦理教師敘獎處理原則 」 附表 第 4 項第 2 款與第28 項 。
七、「公立學校教師獎金發給辦法」第 3 條第 8 項及其附表 八 辦理。

貳、目的
為鼓勵本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及學生參與本土語言能力認證,提升本土語言師資專業素養及學生本土語言學習興趣,鼓 勵教師及學生發展本土語言專長,針對通過本土語言能力認證之所轄公 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及在學學生予以獎勵,特訂定本計畫。

參、獎勵 採計時間 當 學年度 每 年 8 月 1 日至 隔年 7 月 31 日 。
肆、獎勵對象 校長、現職正式教師、現職代理教師 (三個月以上長期代理 ),不含代課教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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