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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教育部書函以,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施行細則部分條文修正施行後,其中第109條規定退休教職員再任停發月退休金及優惠存款相關事宜

主旨:教育部書函以,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以下簡稱退撫條例)施行細則部分條文修正施行後,其中第109條規定退休教職員再任停發月退休金及優惠存款相關事宜,請查照轉知並依說明事項辦理。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111年10月25日臺教人(四)字第1110101349A號書函辦理,並檢附原含影本1份。
二、本局111年10月4日新北教人字第1111886928號函轉教育部111年9月30日臺教人(四)字第1114202513D號函諒達。
三、旨揭退撫條例施行細則109條自111年9月30日修正施行後,刪除再任受委託行使公權力或承攬政府業務之團體、個人所僱用之職務,不再為退撫條例第77條第1項第1款所定退休教職員再任有給職務應停止月退休金之適用範圍,是以,退休教職員因再任受委託行使公權力或承攬政府業務之團體、個人所僱用之職務且每月支領薪酬總額超過法定基本工資,而依原規定停止領受月退休金權利及停止辦理優惠存者,自111年9月30日起,應恢復其權利。爰請各服務學校配合辦理下列作業:
(一)請清查所屬退休教職員是否有原依退撫條例施行細則第109條第1項第2款規定,停止領受月退休金者;若有,應即通知85年2月1日退撫新制實施前、後(以下分別簡稱舊制、新制)年資之退休金支給機關或發放機關,自111年9月30日起,恢復發放渠等舊、新制年資之月退休金,並補發自111年9月30日起已經停發之月退休金。
(二)另仍有優惠存款者,請以書面通知其儘速持該通知至原儲存之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各分行,依公立學校退休教職員一次退休金及養老給付優惠存款辦法規定,辦理恢復優惠存款手續,並副知支給機關及原儲存之臺灣銀行分行。
(111.10.26新北教人字第111205053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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