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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教育部書函以,亡故支領月退休金教師如無合法之遺屬一次金領受遺族,得由實際辦理其喪葬事宜之其他親屬,向原服務學校申請於3個基數遺屬一次金額度內,檢據核銷喪葬費用

主旨:教育部書函以,亡故支領月退休金教師如無合法之遺屬一次金領受遺族,得由實際辦理其喪葬事宜之其他親屬,向原服務學校申請於3個基數遺屬一次金額度內,檢據核銷喪葬費用,請查照。
說明:依據教育部110年11月9日臺教人(四)字第1100139537號書函辦理,並檢附原書函影本1份。
(110.11.16新北教人字第110216050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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