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知】教育部函以,有關「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 第7條、第129條,業經 教育部110年5月7日令修正發布,並自110年4月1日施行一 案
主旨: 教育部函以,有關「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
(以下簡稱退撫條例)施行細則」第7條、第129條,業經
教育部110年5月7日令修正發布,並自110年4月1日施行一
案,請查照辦理。
說明:
一、 依據教育部110年5月7日臺教人(四)字第1100057665F號函
辦理。
二、 查退撫條例施行細則(以下簡稱本細則)第7條所定教職員
選擇育嬰留職停薪期間繼續繳付全額退撫基金費用之規
定,增訂得選擇遞延3年繳付機制,並自110年4月1日起施
行。
三、 有關教職員選擇育嬰留職停薪期間繼續繳付退撫基金費用
及選擇遞延3年繳付之相關配套措施,以下事項請貴校配合
辦理:
(一)110年4月1日以後始育嬰留職停薪者:應由服務學校隨案
向當事人說明相關規定並請其填具選擇書,選擇於留職
停薪期間繼續繳付全額退撫基金費用或停止繳費。選擇
繼續繳付留職停薪期間全額退撫基金費用者,得選擇自
「留職停薪之日起」按月繳付退撫基金費用或「遞延3
年」繳付。
(二)110年3月31日以前已育嬰留職停薪,並於110年4月1日以
後仍在育嬰留職停薪者:
1、 應由服務學校於收受本函後,將相關規定轉知當事人
並請其重新填具選擇書,若有選擇變更,應自服務學
校收受本函之日起3個月內向服務學校提出選擇之申
請。
2、 原選擇於留職停薪期間「繼續」繳付全額退撫基金費
用者,確定是否維持「繼續按月」繳付退撫基金費
用,或依新修正規定選擇其自110年4月1日起育嬰留職
停薪期間之全額退撫基金費用,「遞延3年」繳付。
3、 原選擇於留職停薪期間「停止」繳付全額退撫基金費
用者,確定其自110年4月1日起育嬰留職停薪期間之全
額退撫基金費用,是否仍停止繳付,或依新修正規定
選擇按月繳付或遞延3年繳付。
(三)依本細則第7條第2項規定,全額負擔繼續繳付全額退撫
基金費用或停止繳費,一經選定,不得變更。
(四)本案關於涉及基金管理會之報繳作業流程及相關事宜,
將由該會另函通知辦理,並同時於上開作業系統公告說
明提示及於該會網站發布相關訊息。
四、 檢附教育部令、函影本及退休撫卹基金費用選擇書各1份,
請詳閱前開教育部函並依函示及相關規定確實辦理。
(以下簡稱退撫條例)施行細則」第7條、第129條,業經
教育部110年5月7日令修正發布,並自110年4月1日施行一
案,請查照辦理。
說明:
一、 依據教育部110年5月7日臺教人(四)字第1100057665F號函
辦理。
二、 查退撫條例施行細則(以下簡稱本細則)第7條所定教職員
選擇育嬰留職停薪期間繼續繳付全額退撫基金費用之規
定,增訂得選擇遞延3年繳付機制,並自110年4月1日起施
行。
三、 有關教職員選擇育嬰留職停薪期間繼續繳付退撫基金費用
及選擇遞延3年繳付之相關配套措施,以下事項請貴校配合
辦理:
(一)110年4月1日以後始育嬰留職停薪者:應由服務學校隨案
向當事人說明相關規定並請其填具選擇書,選擇於留職
停薪期間繼續繳付全額退撫基金費用或停止繳費。選擇
繼續繳付留職停薪期間全額退撫基金費用者,得選擇自
「留職停薪之日起」按月繳付退撫基金費用或「遞延3
年」繳付。
(二)110年3月31日以前已育嬰留職停薪,並於110年4月1日以
後仍在育嬰留職停薪者:
1、 應由服務學校於收受本函後,將相關規定轉知當事人
並請其重新填具選擇書,若有選擇變更,應自服務學
校收受本函之日起3個月內向服務學校提出選擇之申
請。
2、 原選擇於留職停薪期間「繼續」繳付全額退撫基金費
用者,確定是否維持「繼續按月」繳付退撫基金費
用,或依新修正規定選擇其自110年4月1日起育嬰留職
停薪期間之全額退撫基金費用,「遞延3年」繳付。
3、 原選擇於留職停薪期間「停止」繳付全額退撫基金費
用者,確定其自110年4月1日起育嬰留職停薪期間之全
額退撫基金費用,是否仍停止繳付,或依新修正規定
選擇按月繳付或遞延3年繳付。
(三)依本細則第7條第2項規定,全額負擔繼續繳付全額退撫
基金費用或停止繳費,一經選定,不得變更。
(四)本案關於涉及基金管理會之報繳作業流程及相關事宜,
將由該會另函通知辦理,並同時於上開作業系統公告說
明提示及於該會網站發布相關訊息。
四、 檢附教育部令、函影本及退休撫卹基金費用選擇書各1份,
請詳閱前開教育部函並依函示及相關規定確實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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