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

校園網站

:::

【轉知】銓敘部函以,有關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施行細則第7條、第131條,業經考試院110年3月30日令修正發布,並自同年4月1日施行一案

主旨:銓敘部函以,有關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施行細則第7條、第131條,業經考試院110年3月30日令修正發布,並自同年4月1日施行一案,請查照辦理。
說明:
一、依據本府人事處案陳銓敘部110年4月21日部退三字第1105338471號函辦理,並檢附原函影本1份。
二、查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以下簡稱退撫法)施行細則第7條規定,針對公務人員選擇育嬰留職停薪期間繼續繳付全額退撫基金費用者,增訂得選擇遞延3年繳付機制,並自110年4月1日起施行。其中,對於「110年3月31日以前奉准育嬰留職停薪且於110年4月1日以後仍在育嬰留職停薪者」,服務機關應於收受前開銓敘部函之日起3個月內,轉請當事人重新填具選擇書(如附件),確定下列退撫基金費用繳付事宜:
原選擇於留職停薪期間「繼續」繳付全額退撫基金費用者:確定是否維持「繼續按月」繳付,或選擇自110年4月1日起育嬰留職停薪期間之全額退撫基金費用,「遞延3年」繳付。
原選擇於留職停薪期間「停止」繳付全額退撫基金費用者:確定自110年4月1日起育嬰留職停薪期間之全額退撫基金費用,是否仍停止繳付,或選擇按月繳付或遞延3年繳付。
三、另適用退撫法施行細則第7條第4項規定選擇遞延3年繳付退撫基金費用者,如於遞延繳付之退撫基金費用尚未繳清前調職,由核准其留職停薪之機關通知新調任之服務機關,依前開規定辦理相關事宜。至其他育嬰留職停薪期間繼續繳付退撫基金費用及遞延3年繳付等相關配套措施,亦請依前開銓敘部函說明三確實辦理。
(110.4.27新北府人給字第。1100765535號函)
瀏覽數:
登入成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