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傷假申請要件及應檢具文件
主旨:邇來因同仁陸續有於上班期間受傷情況,在此說明有關公傷假申請要件及應檢具文件,請查照。
說明:
一、「公傷假」實際係公假療傷,屬公假性質。個案之准否,涉及機關權責及事實認定,應由機關首長本權責依相關規定衡酌事實予以認定。
二、 申請要件
1.須因執行職務,或上下班途中發生危險以致傷病。
2.意外受傷或猝發疾病與執行職務具因果關係。
3.須具醫院(公傷假7日以上者)或醫療機構(公傷假未達7日者)開立之診斷證明書,並須有醫師囑咐應休養之明確期間。
4.建議事故發生時立即直接送醫,及向警察機關備案(發生車禍時),並通知學校處室主管、健康中心或人事室,以利未來在因果關係認定上有所依憑。
應檢具文件
(一)擬具申請公假療傷報告書(請至人事室索取)。
(二)醫院或醫療機構開立之診斷證明書(須載有醫師囑咐應休養之明確期間)。
(三)上下班途中發生車禍者需檢具:
1.往返交通必經路線圖。
2.肇事責任歸屬證明
(四)執行職務發生意外、公差遇險、在辦公場所發生意外或猝發疾病:
1.依實際情形詳述事發經過情形(可記述於(一)報告書「發生經過」欄)
2.如有佐證人員證明文件可併附(例:校內通報送醫紀錄等)。
3.如係於上班時間在辦公場所外發生的情形,線上需有公假(公差、公出)核准紀錄。
三、 因公假(療傷)之申請至核准需要一段作業時間,如因傷需住院或在家療養期間,宜先請病假(附醫師診斷證明),俟公假(療傷)核准後再銷假轉為公假,避免曠職爭議。另如發現所提申請有虛偽情事者,原核給之公假(療傷)應改依規定以曠職論處,並追究相關行政或刑事責任,請審慎自重。祝大家一切順利平安,身體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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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源依據:
- 公務人員請假規則第4條第1項第5款:「具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21條第2項各款所列情事之一,必須休養或療治,其期間在2年以內。」
- 公務人員請假規則第11條第2項:「……因公傷病之公假7日以上,應檢具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評鑑合格醫院出具之診斷證明書;未達7日者,……,應檢具合法醫療機構或醫師證明書。於銷假時,亦同。」
- 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21條第2項:「前項所稱因公傷病,指由服務機關證明並經審定機關審定公務人員之身心傷病或障礙,確與下列情事之一具有相當因果關係者:一、於執行職務時,發生意外危險事故、遭受暴力事件或罹患疾病,以致傷病。二、於辦公場所、公差期間或因辦公、公差往返途中,發生意外危險事故,以致傷病。但因公務人員本人之重大交通違規行為以致傷病者,不適用之。三、於執行職務期間、辦公場所或因辦公、公差往返途中,猝發疾病,以致傷病。四、戮力職務,積勞過度,以致傷病。」
- 教師請假規則第4條第1項第6款:「具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第23條第2項各款所列情事之一,必須休養或療治,其期間在2年以內。」
- 教師請假規則第13條第2項:「……因公傷病之公假7日以上,應檢具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評鑑合格醫院出具之診斷證明書;未達7日者,……應檢具合法醫療機構證明書。於銷假時,亦同。」
- 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第23條第2項:「前項所稱因公傷病,指由服務學校證明並經主管機關審定教職員之身心傷病或障礙,確與下列情事之一具有相當因果關係者:一、於執行職務時,發生意外危險事故、遭受暴力事件或罹患疾病,以致傷病。二、於辦公場所、公差期間或因辦公、公差往返途中,發生意外危險事故,以致傷病。但因教職員本人之重大交通違規行為以致傷病者,不適用之。三、於執行職務期間、辦公場所或因辦公、公差往返途中,猝發疾病,以致傷病。四、戮力職務,積勞過度,以致傷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