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1國教署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原住民「學業優秀獎學金」申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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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1國教署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原住民「學業優秀獎學金」申請案

一、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補助高級中等以下學校發給優秀原住民學生獎學金要點」辦理。
二、學業優秀獎學金申請資格:
(一)就讀本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具原住民身分學生。
(二)同一學期未領有其他政府機關(構)及公營事業單位發給之原住民學生獎學金者。
(三)改過、銷過或功過相抵後,無受小過以上之處分。
三、學業優秀獎學金獎勵基準:就讀國民中學階段學生:前一學期各學習領域之各科成績達乙等以上,且無任何一科不及格者。
四、申請注意事項:
(一) 旨揭獎學金與本市公私立國民中小學原住民學生獎學金,請擇一申請,不得重複申請,請於申請前確認學生是否符合申請資格,以免影響學生權益。
(二) 請於9/5(五)放學前至註冊組登記申請
(三) 不論審核結果錄取與否,相關申請資料均不辦理退件。
(四) 本獎學金申請所需檢附文件,若為影本需加蓋「與正本相符」與「學校、機構或團體承辦人職章」,請學校、機構或團體承辦人協助審查,以維護申請學生權益。
(五)「未領有其他政府機關及公營事業單位之原住民學生獎學金」,係指不得重複領取針對原住民學生所規劃之專屬獎學金,其餘一般獎學金及清寒獎學金則非本要點重複領取所限制的範圍。
(六) 如因學校填報有誤致後續補助款項短缺者,請貴校自行籌措短缺經費,本局不另予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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