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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教育部補檢送「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教師證書核發辦法」第2條附件一及第2條附件一修正對照表各1份

主旨:教育部補檢送「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教師證書核發辦法」第2條附件一及第2條附件一修正對照表各1份,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111年10月17日臺教師(四)字第1112604513A號函辦理。
二、「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教師證書核發辦法」業經教育部111年9月30日臺教師(四)字第1112604266A號令修正發布在案。
(111.10.19新北教國字第111198868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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