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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銓敘部函以,有關公務員服務法第15條第1項規定所稱「公職」之範圍

主旨:銓敘部函以,有關公務員服務法第15條第1項規定所稱「公職」之範圍,請依該部111年8月19日部法一字第11154824071號令釋之補充規定辦理一案,請查照轉知。
說明:
一、依據本府人事處案陳銓敘部111年8月19日部法一字第11154824072號函辦理。
二、配合旨揭令釋之補充規定,本府業修正「新北市政府所屬各機關學校公務人員(含政務人員及約聘僱人員)具結書(以下簡稱各機關學校公務人員具結書)」,各機關嗣後辦理所屬人員兼職情形調查時,應以修正後之版本為準。
三、檢附前開銓敘部111年8月19日令、函影本及修正後之各機關學校公務人員具結書各1份。
(111.8.26新北府人考字第111159544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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