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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聘僱人員給假辦法」第1條、第3條修正發布施行

行政院函以,「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聘僱人員給假辦法」第1條、第3條,業經該院於111年7月15日以院授人培字第11100173971號令修正發布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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