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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室-人事公告
【轉知】「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聘僱人員給假辦法」第1條、第3條修正發布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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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函以,「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聘僱人員給假辦法」第1條、第3條,業經該院於111年7月15日以院授人培字第11100173971號令修正發布施行。
新北府人考字第1111339518號.PDF
附件1-行政院111年7月15日部院授人培字第11100173973號函.pdf
附件2-行政院發布令.pdf
附件3-「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聘僱人員給假辦法」第1條、第3條修正條文.pdf
附件4-「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聘僱人員給假辦法」第1條、第3條修正條文總說明.pdf
附件5-「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聘僱人員給假辦法」第1條、第3條修正條文對照表.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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