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知】有關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5條第5項於本(111)年1月12日修正公布並定自同年1月18日施行,及同法施行細則第7條於本年1月18日修正發布後,聘僱人員請陪產檢及陪產假疑義一案
主旨: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書函以,有關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5條第5項於本(111)年1月12日修正公布並定自同年1月18日施行,及同法施行細則第7條於本年1月18日修正發布後,聘僱人員請陪產檢及陪產假疑義一案,請查照。
說明:依據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111年1月26日總處培字第1110010846號書函辦理,並檢附原書函及其附件影本各1份。
(111.1.27新北府人考字第1110195723號)
說明:依據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111年1月26日總處培字第1110010846號書函辦理,並檢附原書函及其附件影本各1份。
(111.1.27新北府人考字第111019572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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