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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峰國民中學名稱圖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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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處理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不適任教師應行注意事項」自中華民國109年11月11日停止適用

主旨:「處理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不適任教師應行注意事項」自中華民國109年11月11日停止適用,請查照。
說明:依據教育部109年11月18日臺教授國部字第1090134460號函辦理。
(109.11.23新北教國字第109226037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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