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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工作場所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辦法訂定準則」第2條新增第2項規定,自109年11月1日施行

旨揭訂定準則業經勞動部於109年4月6日修正發布增訂第2條第2項「前項辦法,應明定雇主為性騷擾行為人時,受僱者或求職者除依事業單位內部管道申訴外,亦得向地方主管機關提出申訴。」之規定,並自109年11月1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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