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知】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修正部分重點提醒(109.2.20)
有關「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修正部分一案,重點略述如下(法條節錄如附件):
一、第5條修正重點:違法處罰學生或不當管教學生,而受申誡以上之懲處者,不得考列考核辦法第4條第1項第1款。
二、第6條修正重點:修正第3項及第4項關於考核懲處權追究時效規定。
三、第24條修正重點:本辦法修正條文,自發布日施行(即109年2月20日)
本校依教育局109.9.15新北教秘字第1091772497號函辦理,確實依新修正考核辦法,適用教師成績考核事宜,請教師注意避免違犯相關規定(違法處罰或不當管教學生)。
一、第5條修正重點:違法處罰學生或不當管教學生,而受申誡以上之懲處者,不得考列考核辦法第4條第1項第1款。
二、第6條修正重點:修正第3項及第4項關於考核懲處權追究時效規定。
三、第24條修正重點:本辦法修正條文,自發布日施行(即109年2月20日)
本校依教育局109.9.15新北教秘字第1091772497號函辦理,確實依新修正考核辦法,適用教師成績考核事宜,請教師注意避免違犯相關規定(違法處罰或不當管教學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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